第六条

有效

为了做到农药污染源可追溯,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