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