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农药中毒、药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