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其包装废弃物回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