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