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涉林涉草企业、合作社、农牧民科学用药,加强林业和草原农药安全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