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监管电子台账的管理,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目录。

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农药备案登记和农药经营诚信档案、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登记档案。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应当公布。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