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充分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