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相关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难以明确回收处置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