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相关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

难以明确回收处置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