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规范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火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在醒目位置设置有毒有害标识,禁止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