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规范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火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在醒目位置设置有毒有害标识,禁止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