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建立回收处置台账,记录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流向等信息。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