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法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构或者委托的农药经营者负责回收。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