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法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构或者委托的农药经营者负责回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