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回收机构或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