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人等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回收服务机构。农药使用者在配制农药过程中应当通过反复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