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