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