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农药使用预防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农药使用者需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服务时,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签订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