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农药使用预防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环境污染、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