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农药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农药使用预防措施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使用限用农药:(一)天赋河套系列农产品生产区域等特定农产品生产区域;(二)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