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使用限用农药:

(一)天赋河套系列农产品生产区域等特定农产品生产区域;

(二)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