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地膜回收利用企业,苏木乡镇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应当避免废旧地膜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