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积极引进和扶持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按照环保企业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优惠。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应当与苏木乡镇废旧地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加工再利用。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