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地膜使用者应当保护耕地,在农作物收获后及时捡拾废旧地膜及其包装,并交售至本区域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利用旋耕机等机械设备将废旧地膜翻埋于土壤中。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