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地膜使用者应当保护耕地,在农作物收获后及时捡拾废旧地膜及其包装,并交售至本区域内回收网点。

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利用旋耕机等机械设备将废旧地膜翻埋于土壤中。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