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废旧地膜回收工作测评机制,指导督促回收网点及时收购、转运废旧地膜。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