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