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

(二)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三)从事车船拆解、修理、保养、清洗和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