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政策和措施。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