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