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