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应对处置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