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执法和案件移交机制,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和效率,及时查处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