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取样、监测、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