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一)土壤环境质量恶化;(二)防治工作不力,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三)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四)依法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