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并享有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