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