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形成效果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