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管控目标、风险管控措施、监测计划、应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其中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二)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四)隔离、阻断污染物;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