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四十五条有效下列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三)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