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