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水质监测、径流控制、污染治理等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