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
(五)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
(六)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