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组织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