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法实施严格保护,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