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