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施工期间,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