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