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活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