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从事车船拆解、修理、保养、清洗和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