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