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对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或者特定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