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